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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7  来源:汽车工程系   浏览量:

关于印发《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学生资助工作重点的通知》(川助函〔201515号)精神,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2012年《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15515

附件一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班级认定、系评审、学院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认定机构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2.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系学生工作干事、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奖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认定、评定等奖资助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以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定等奖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其学生代表的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担任学生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条 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班级评议小组、系奖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完成。

1. 在校生从学生工作部网页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三),新生由招生就业处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后可到学院申请困难认定。上学年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四)。

2.每学年开学时(即9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了解申请学生家庭真实情况,并按要求组建班级评议小组,经公示无异议的评议小组具有评议资格。

3.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辅导员掌握的学生家庭情况,以学生父母职业、家庭地理位置、家庭经济收入等具体情况对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困难等级。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或消费习惯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不予认定;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在认定过程中,如涉及本人的评议应该回避。班级认定过程须全程如实记录存档,评议结果须经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以班会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报系奖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4.各系奖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要认真检查班级评议小组的工作程序和审核班级评议结果,并将系评审结果同时分别在系公示栏和学生所在宿舍区公示5个工作日。系学生干事要对评审会议做好全程记录并存档,对公示栏进行拍照存档,对认定材料进行整理存档,建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纸质和电子)。

如师生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向本系奖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投诉或质疑。奖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的情况属实,系奖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对评议结果做出调整。

5. 系认定结果公示无异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认定程序、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条 认定标准 见附件二

第五条 认定复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和用资助金大吃大喝的行为,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经过学院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家庭经济较困难者、品学兼优者优先资助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不同的资助方式: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助学金和其他困难补助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五年五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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