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学院主页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团学工作 >> 正文
关于2015-2016学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4  来源:汽车工程系   浏览量:

关于20152016学年度大学生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系、各相关部门:

依据成都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发办200933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学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2号)要求,现将我院学生参加20152016学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个人参保缴费(保费)标准

90//年。

三、保险有效期

201591日至2016831日。

四、保费收取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列入代收代支项目,并在2015学年度秋季学期入学报到时,由学院财务审计处统一收取。

五、工作要求

(一)作好宣传

各系各辅导员通过班会告知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缴费标准、办理流程、医疗费报销等事项,并在《学期成绩通知书》缴费项目上注明基本医疗保险费90//年。

(二)参保流程

1.信息采集、核对

由卫生所医保办从教务处提取参保学生信息,按系别、专业、班级整理好后反馈给各系,请各系认真核对列表中学生的参保信息,重点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是否有退学、休学、转学(转入和转出)、复学、开除的学生,是否有多保、漏保的学生,是否有不属于本系的学生,并按照附件一要求做好统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专业为单位将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各一份报卫生所刘娟处,纸质文档须由系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学生参保信息录入以各系核对后报卫生所医保办的学生参保信息为准。

2.信息录入

卫生所医保办汇总、整理完各系上报的学生参保信息后,由卫生所医保办负责到温江区医保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

3.信息校对

参保信息录入完成后,将从市医保数据库中导出我院学生的参保名单,卫生所医保办将根据各系已核对、确认的学生参保信息进行校对。

六、时间安排

为确保本学年参保工作顺利进行,本学年参保将分两批次进行,先为大二、大三(第一批)的学生参保,再为大一新生(第二批)参保,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信息采集、核对:97日—911日,卫生所医保办将在99日之前将第一批学生名单反馈给各系,各系须在914日前按要求核对、整理好后报卫生所医保办。

(二)第一批信息录入:914日—930日。

(三)第二批信息采集、核对:1013日—1021日,卫生所医保办将在1015日之前将第二批学生名单反馈给各系,各系须在1021日前按要求核对、整理好后报卫生所医保办。

(四)第二批信息录入:1021日—116日。

(五) 信息校正:119日—1113日。

(六)打单缴费:1117日—1120日。

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自愿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410元和205元两档。自愿参加大病补充险的学生,由各系学生干事统一收取保费后,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填写参保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卫生所医保办,并由卫生所医保办出具缴费通知单,学生干事凭缴费通知单和另一份参保学生名单到财务审计处缴费,并将缴费收据原件交卫生所医保办处,以便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偿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期办理。

八、医疗费用报销

(一)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首诊定点医院为我院卫生所。按照成都市《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和报销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273号)相关规定,参保学生只有在首诊定点医院产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费用才予以报销,其他医院的门诊费用均不能报销(特别说明: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的门诊患者经首诊医院医保办审核后同意转外院的,门诊费用可回首诊医院报销)。

(二)学生生病住院,只要在成都市范围内的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其医疗费用在符合报销规定的条件下,均可报销;在成都市范围以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还须符合特定条件,温江区医保局才予以报销,其特定条件是:就诊医院必须是当地社保定点医院,且符合特定时间要求(即在寒暑假及实习期间),并由当地社保局出具该医院的等级证明。

(三)学生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就诊及住院治疗),还需出具经系部签注意见的受伤经过证明材料,方可报销。

九、家庭困难学生的参保补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温江区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二)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各辅导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好申请参保补助学生的低保证或残疾证的复印件及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各系学生干事以年级为单位汇总后交卫生所医保办。

(四)各系需在912日前上交大二、大三学生的申请材料,在1024日前上交大一新生的申请材料。(说明:因民政资助程序繁琐,请各系务必按规定上交材料。)

附件:1. 《参保学生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

2.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学生名单》

请各辅导员加一下卫生所医保办的群,方便接收通知和传送文件

475966830(卫生所医保办)

卫生所

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上一条:汽车系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 下一条:汽车工程系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

关闭